1、会计凭证的鉴定标准
以下过期的会计凭证不能销毁:
(1)单位建立时,征地、青苗赔偿、房屋拆迁补偿的付款凭证;
(2)单位与周边单位矛盾(水、电、路、围墙等)处理时一次性了结的付款凭证;
(3)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工伤、交通等)的一次性理赔付款凭证;
(4)单位职工被辞退、精简下放、开除二落实政策、死亡等一次性解决的付款凭证;
(5)单位仍在使用的大型的、高价值设备的付款凭证;
(6)单位较大基建项目(50万元以上)的大额付款凭证(10万元以上);
(7)单位尚未结清的往来款项相对应的凭证;
(8)如有重要的经济合同在有关凭证的附件中,文书档案中没有保存,不予销毁;
(9)单位涉及境外的会计凭证;
(10)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的理赔付款凭证;
(11)股权债权投资原始凭证;
(12)合资企业出资各方的股权认证原始凭证,
(13)本单位认为不能销毁的其它会计凭证。
(14)本单位职工反响比较大的经济事项有关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的鉴定标准
凡涉及与鉴定出来不予销毁的会计凭证相对应的会计帐簿不予销毁。
3、会计报表的鉴定标准
会计年报作永久保存,不予销毁。如某个年度年报缺失,则该年度的月、季报不予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