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我校及各部门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光盘、磁盘、磁带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公文、声像、著述等电子数据。
第三条 我校电子文件的归档,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学校档案馆负责对各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鉴定、归档进行指导,负责归档后的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分工1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鉴定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按照《湖南城市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及学校关于党政、教学、科研、基建、财会、人事等档案管理办法应归档的公文(包括文字文件、表格文件)、图纸等的电子稿,按纸质公文归档时间要求,与纸质公文同时归档,并使两者建立相互联系。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的所有文件的电子稿,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负责归档。学报、校报、年鉴、文件汇编等电子稿,由编辑部门负责,与印刷品同时归档。校外重要网站有关我校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学校名义制作的展览和宣传画册的电子稿,由承办部门归档。
第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电子照片,选择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加洗后,电子照片与纸质照片同时归档。
第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反映国家领导人来校和反映学校非常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事后1个月内归档。
第八条 教师出版的著作、教材的电子稿,连同出版物,由教师所在学院收集、归档。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的,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省、校级精品课程的课件,由教务处收集、检查、整理,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条 网络中心、党办校办、图书馆、教务处、计财处、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科技处、国资处、宣传部、基建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网站重要电子文件,由本部门鉴定、整理、归档。
第三章 电子文件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归档前,归档部门应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操作记录等,确认电子文件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二条 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将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相关软件一并归档,并附说明文件,对电子档案的内容、创建时间、存储格式与文件类型等加以说明。如电子文件进行了技术加密,归档部门应将加密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采用光盘、磁盘、磁带等载体归档,归档的电子文件必须是最终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时,由档案馆与归档部门对电子材料的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查,检验载体是否清洁、有无划痕、有无病毒等;核实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检查及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对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当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归档部门进行改正;符合归档要求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纸质公文的保管期限确定。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时间,与纸质文件归档的时间要求相同,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学生学籍电子文件于当年10月底前归档。
第四章 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学校配备专门设备、设施存放电子档案载体,配备专人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管理电子文件档案。
第十九条 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一套查阅利用,一套异处保存。封存的电子载体不外借。
第二十条 电子档案的利用管理与纸质档案的利用相同。保密的电子档案的管理、利用与保密的纸质档案的管理、利用相同。
第二十一条 电子档案的销毁,按相同纸质档案销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电子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坏、破坏电子文件载体,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随着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有关条件的改善,适时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