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校首页档案馆概况组织机构档案法规毕业生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档案编研服务指南工作动态学术园地经典推荐
数字档案
联系我们
档案馆联系电话:0737-6350426
毕业生档案电话:0737-6111806
档案馆传真电话:0737-6111806
档案馆办公室:新办公楼427室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
 湖南省档案局
 武汉大学档案馆
 湘潭大学档案馆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档案馆
当前位置: 首页-->业务指导-->本校档案管理制度-->正文
湖南城市学院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办法
2010-03-12 08: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我校及各部门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光盘、磁盘、磁带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公文、声像、著述等电子数据。

第三条  我校电子文件的归档,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学校档案馆负责对各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鉴定、归档进行指导,负责归档后的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分工1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鉴定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按照《湖南城市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及学校关于党政、教学、科研、基建、财会、人事等档案管理办法应归档的公文(包括文字文件、表格文件)、图纸等的电子稿,按纸质公文归档时间要求,与纸质公文同时归档,并使两者建立相互联系。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的所有文件的电子稿,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负责归档。学报、校报、年鉴、文件汇编等电子稿,由编辑部门负责,与印刷品同时归档。校外重要网站有关我校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学校名义制作的展览和宣传画册的电子稿,由承办部门归档。

第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电子照片,选择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加洗后,电子照片与纸质照片同时归档。

第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反映国家领导人来校和反映学校非常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事后1个月内归档。

第八条  教师出版的著作、教材的电子稿,连同出版物,由教师所在学院收集、归档。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的,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省、校级精品课程的课件,由教务处收集、检查、整理,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条  网络中心、党办校办、图书馆、教务处、计财处、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科技处、国资处、宣传部、基建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网站重要电子文件,由本部门鉴定、整理、归档

 

第三章 电子文件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归档前,归档部门应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操作记录等,确认电子文件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二条  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将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相关软件一并归档,并附说明文件,对电子档案的内容、创建时间、存储格式与文件类型等加以说明。如电子文件进行了技术加密,归档部门应将加密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采用光盘、磁盘、磁带等载体归档,归档的电子文件必须是最终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时,由档案馆与归档部门对电子材料的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查,检验载体是否清洁、有无划痕、有无病毒等;核实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检查及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对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当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归档部门进行改正;符合归档要求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纸质公文的保管期限确定。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时间,与纸质文件归档的时间要求相同,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学生学籍电子文件于当年10月底前归档。

 

第四章 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学校配备专门设备、设施存放电子档案载体,配备专人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管理电子文件档案。

第十九条  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一套查阅利用,一套异处保存。封存的电子载体不外借。

第二十条  电子档案的利用管理与纸质档案的利用相同。保密的电子档案的管理、利用与保密的纸质档案的管理、利用相同。

第二十一条  电子档案的销毁,按相同纸质档案销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电子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坏、破坏电子文件载体,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随着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有关条件的改善,适时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08:55:36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