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档案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即“27号令”)的有关规定,本着既方便工作,又利于保密,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馆藏档案主要供本校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使用,适当为社会利用服务。
(二)凡需利用学校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县团以上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接待。
(三)凡需利用学校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除须持上述证件外,必须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利用。
(四)本校人员利用党政类保密档案或非本部门形成的未公开的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须经科技处负责人批准;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技档案,须经课题负责人或本人同意。本校人员查阅财会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相关的财会人员陪同。外单位人员需要利用上述档案,必须持县团以上单位介绍信并注明阅档内容、范围、用途,由学校对口部门接待,并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档案的利用,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一般只限在阅档室进行,确需借出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且一般档案借阅不超过一周,重要档案当日归还,节假日期间档案应送回档案馆保管。凡需延期使用者,须办理续借手续。因特殊需要,非密级档案借出校门,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六)保密档案不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复制,不得随意抄录,特殊情况,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限抄有关部分,用完后须按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七)借阅者应承担所借阅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撕卷或撕去其中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划线、圈点、折叠、涂改、写眉批;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摄制、复制、转借档案材料。违者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或经济处罚。
(八)查阅和归还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档案人员对查阅归还的档案,应仔细清点;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如发现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追究责任。
(九)凡需要摘抄的档案,档案人员对摘抄材料,应认真核对,严格把关,经档案馆长审批后方可盖章。
(十)境外人员查阅档案,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