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和本校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第三条 对不归档的重要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不得随意丢掉,必须销毁。
第四条 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分别组卷,并在秘密档案的“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中注明“秘密”或“机密”字样,以引起利用工作时注意,防止泄密。
第五条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秘密级档案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安全防范设施,非经管(或本室)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第八条 秘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若需借出,应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借出,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的档案材料,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长或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条 复印秘密级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复印需在档案馆复印。
第十一条 档案馆必须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提请学校给予表扬、奖励;对遗失、泄露秘密级档案者,提请学校给予处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