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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16-06-24 1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档案科技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及湖南省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档案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国家档案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湖南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以及本省计划外的其他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的审议、推荐、立项、实施管理、结题、成果验收及推广等。

第四条 湖南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日常工作由湖南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州)档案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档案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研究范围

第五条 湖南省档案局每年年底发布本省下一年度档案科技项目选题指南,指导本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 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为延长档案寿命而进行的保护技术研究项目;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进行的现代化、信息化研究项目;

(四)为制定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进行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学术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项目;

(六)为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项目;

(七)档案学基础理论及与图书学、情报学互鉴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与推荐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研究力量;

(三)具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

(四)未在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项目其他参加人员要分工明确。

第九条 申请湖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填写《湖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湖南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条湖南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湖南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将符合立项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由湖南省档案局统一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湖南省档案局每年将湖南省档案科技立项项目择优向国家档案局或我省有关部门推荐。推荐项目通过立项后,其项目按照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湖南省档案局对档案科技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的内容、进度执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既是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又是项目的管理者,负责整个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等。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科技管理部门的同意,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报湖南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湖南省档案局每年7月份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组可申请延期,延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撤销其立项。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湖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湖南省档案局设立档案科技项目奖励基金,定期对本省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委托湖南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成果推广

第十七条 湖南省档案局每年10月份组织项目的集中结题工作,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9月底前提交结题申请,经湖南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集中结题。

第十八条 一般软科学项目需填写《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结题申请表》(见附件3),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经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湖南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重大软科学、应用技术及成果推广转化项目的结题及申报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一般软科学项目采取函审或会议的形式进行结题,形成专家意见,确认项目结题;重大软科学、应用技术及成果推广转化项目结题需召开鉴定(评审)会,由鉴定(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鉴定、检测、质询、评议,最终形成鉴定(评审)意见,确认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应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鉴定,作为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湖南省有关部门委托湖南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其项目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湖南省档案局给予协助;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主持鉴定(评审)。

第二十三条湖南省档案局管理的档案科技项目,结题后均可经湖南省档案局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内未结题的档案科技项目不能作为项目参与者职称评定的依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成果完成单位同意,湖南省档案局可以使用湖南省档案科技成果的有关数据及资料,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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