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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档案保管期限划定的意见
2015-03-26 08:28  

各市州档案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湘单位、省属各企业档案部门:

    湖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湘群发〔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明确了本次活动的档案工作职责及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第1、2、4、5、6小项保管期限全部为永久。

    二、第3小项中重要的印制稿、签发稿为永久,一般的划为30年或10年。

    三、第7小项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整改方案(措施)等材料为永久,其他党员干部为30年或10年,已全部装订成册的为永久。

    四、第8小项其他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为永久,一般的为30年或10年。

 

湖南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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