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07〕7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行为和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正当权益,现就我省高等院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包括高院校,下同)利用教学资源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及向其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并相应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课外计算机上机费、学校宿舍(公寓)内入网费、培训费、场馆及大型教学设备租赁费、高档娱乐体育等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有偿使用费、学生卡(证)补办费、公寓特殊设施(空调、电视、热水器等)使用维护费、代收服务费等。
三、高等院校对在校学生收取服务费用,必须坚持为学生学习、生活服务,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四、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原则上不得与学费全并或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五、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一批服务性收费标准见附表)。高校以学校或学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其他人员提供非强制培训服务,其培训费应报当地市、州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定;高校学生宿舍(公寓)内其它服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学校为在校学生按规定提供正常教学科研服务及首次办理教学、生活管理方面的学籍卡、就餐卡、借书卡、学生证、毕业证等均不得收费。学生宿舍(公寓)内床上用品、日常生活品、学习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和强制收取费用。学校根据学生意愿为学生代购物品和服务的,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七、学生公寓价格、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办法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服〔2003〕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各高等院校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并向学生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九、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附表:
湖南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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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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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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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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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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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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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上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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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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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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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计划课时内上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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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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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公寓)入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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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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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60元(或每月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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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宿舍(公寓)内,经有权部门批准安装了互联网且学生自愿入网的可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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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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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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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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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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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对社会开展的培训,不得将计划安排的课程作为培训内容向在校学生收费。特殊情况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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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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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卡等补办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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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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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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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第一次办理学生在校学习及生活管理方面的卡(证)不得收费,学校综合性功能卡遗失损坏需补办且标准需提高的,应报省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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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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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娱乐体育设施等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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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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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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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大众娱乐体育设施对其师生开放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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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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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利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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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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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国等特殊情况需学校另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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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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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特殊设施使用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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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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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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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内安装了空调或电视、热水器的可以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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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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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及大型教学设备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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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或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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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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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面向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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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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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公寓)内其它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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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或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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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开水、桶装饮用水、洗衣服务等由学生自愿选择,具体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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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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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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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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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水电费、教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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