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校首页档案馆概况组织机构档案法规毕业生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档案编研服务指南工作动态学术园地经典推荐
毕业生档案工作
数字档案
联系我们
档案馆联系电话:0737-6350426
毕业生档案电话:0737-6111806
档案馆传真电话:0737-6111806
档案馆办公室:新办公楼427室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
 湖南省档案局
 武汉大学档案馆
 湘潭大学档案馆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档案馆
当前位置: 首页-->工作动态-->正文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人物收录若干问题的说明
2016-10-24 09:39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铺开后,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收到了市州和学校(单位)对人物收录工作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湘教通[2016]36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对这些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方案”中所称“第一轮《湖南省志•人物志》的漏记人物”,系指符合“教育人物传”人物收录标准且在1977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人物。

二、“方案”中所称“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中的“正厅实职”,系指本科院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综合性奖项”系指非某学科、某专业、某单一工作领域、某单项工作的单项奖。

三、“方案”中所称“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中的“正厅级干部”,系指本科院校中不符合“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标准的党委书记、校长和未曾担任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的正厅级别干部;“副厅级职务”系指本科院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副厅级别的校级工会主席和高职高专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

四、“方案”中所称“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系指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班子中分管教育工作的成员。

五、“方案”所称“具有正高职称(或本系列最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中的“本系列最高职称”,系指国家未设置正高级职称层次的职称系列中的最高职称,如原中学系列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原小学(幼儿园)系列中的小学高级教师、中专系列中的高级教师、工程系列中的高级工程师,等等。

六、“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湖南省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中的“湖南省重点学科”,在高职高专学校可延伸至“湖南省重点专业、特色示范专业”。

七、“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其他部级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其他省级较高荣誉获得者”,包括在非教育领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较高荣誉,以及“工作方案”中未能穷尽的教育系统其他同级别荣誉。

八、“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国家督学”“省级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九、曾宪梓教育奖获得者收录入“教育人物录”。

十、符合入传标准,但在2016年1月1日后去世的人物,可收录入“教育人物传”。

十一、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入志人物,应是国家编制内的正式职工。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入志人物应是履行聘任合同,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且应聘到岗履职时间较长的人员。

十二、全省教育工会系统和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系统的工作人员列入收录范围。

十三、合并、撤并组建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其入志人物仅限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的人员。

十四、具有隶属关系的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如附属医院、校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由所隶属的单位负责收录。仅有业务合作等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机构不纳入收录范围。

十五、中央驻湘单位和我省各级政府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纳入收录范围。其中,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湘单位在长沙地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史志编委会负责收录;在长沙以外地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局负责收录。

十六、2016年1月1日后调入我省教育系统内单位工作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收录;2016年1月1日后调到外省或我省非教育系统内单位工作的,由调出单位负责收录。出国留学按期未归人员,由出国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仍在外应聘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断限期内调离,但调离后仍一直在调离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人员,可由调离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

十七、省委派往民办高校任职的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等,属于我省教育系统内单位选派的,由选派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属于我省教育系统以外单位选派的,由本人任职的所在民办高校负责收录。

十八、按“职务级别”收录的教育人物,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曾任最高行政职务级别进行收录。

十九、丢失相关证书证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作证的方法予以证明。

二十、凡入志人物,均须分别填写“情况登记表”、撰写“入志人物文字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与电子文本一并上报。

 

湖南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