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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4-04-16 15:29  

根据《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04〕38号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8〕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档案工作的实际,为规范毕业生档案的管理,保证毕业生档案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已就业但所在单位不负责档案管理的毕业生。

第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可申请将档案留学校管理,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也可申请将档案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学校档案馆将为毕业生认真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与学校签订《湖南城市学院毕业生档案留校托管及邮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档案留校托管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具体负责管理毕业生留校托管档案。

第六条 毕业生在不负责档案管理的单位就业的,可由单位或毕业生本人申请将档案关系委托有关就业服务机构代管。

第七条 申请将档案委托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生源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代管的毕业生,学校依据其申请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档案迁转和接收手续。

第八条 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管理和转递档案,不得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本人自带或管理。对已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凭报到证(蓝色联)转寄毕业生档案,并将就业通知书(白色联)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城市学院档案馆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毕业生档案托管及邮寄协议书.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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