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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拍摄档案有关规定
2016-06-03 17:09  

一、复印、拍摄手续

  1、复印、拍摄档案要填写复印申请表和附表。

  2、复印档案申请由档案馆负责审批。

  3、请在需要复印的档案案卷相应的张、页间夹上纸条,纸条上注明需复印的页号范围。

  4、复印完毕后,请在复印件的第一页上填写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页号,交接待人员盖章。

  二、以下档案不提供复印

  1、原件破损、虫蛀、脆化的档案和字迹褪变的档案。

  2、用复写纸打印、复写的档案(可拍照)。

  3、用蜡纸形成的档案,如图纸、说明等(可拍照)。

  4、文件底稿。

  5、3公分以上的原卷。

  6、整卷档案。

  7、在同一文件或页次上涉及到与利用者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内容。

  8、需要拆卷的档案。因装订原因复印不出的部分,请利用者手工填写。

  三、拍摄档案

  1、原则上只对宣传、举办展览及研究用的利用者提供拍摄服务。

  2、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拍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接待人员现场监督。

  3、不提供整卷或整件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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