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印、拍摄手续
1、复印、拍摄档案要填写复印申请表和附表。
2、复印档案申请由档案馆负责审批。
3、请在需要复印的档案案卷相应的张、页间夹上纸条,纸条上注明需复印的页号范围。
4、复印完毕后,请在复印件的第一页上填写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页号,交接待人员盖章。
二、以下档案不提供复印
1、原件破损、虫蛀、脆化的档案和字迹褪变的档案。
2、用复写纸打印、复写的档案(可拍照)。
3、用蜡纸形成的档案,如图纸、说明等(可拍照)。
4、文件底稿。
5、3公分以上的原卷。
6、整卷档案。
7、在同一文件或页次上涉及到与利用者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内容。
8、需要拆卷的档案。因装订原因复印不出的部分,请利用者手工填写。
三、拍摄档案
1、原则上只对宣传、举办展览及研究用的利用者提供拍摄服务。
2、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拍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接待人员现场监督。
3、不提供整卷或整件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