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阅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会计档案须首先在财务处获取所查会计凭证的凭证号,并在相应会计凭证号清单上加盖计财处凭证号提供科室公章;
2. 查阅有关个人的会计档案,须经报账单位领导同意,由报账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持加盖财务处公章的凭证号清单查阅,当事人不能直接查阅;
3.查阅本单位会计档案须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查(借)阅档案呈报表》,并提供人个有效证件进行查阅;
4. 除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出于审计、取证等需要可以查阅其他部门会计档案外,其他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只能查阅本部门的会计档案。
5.上级部门出于审计、办案取证等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须有上级部门对学校党政办的通知,并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
6.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校长签字同意的《查(借)阅档案呈报表》。会计档案只允许在档案馆指定阅览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凡不宜公开内容的案卷资料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拍摄、传阅。
7. 爱护案卷资料。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不得有在卷内勾画、圈点、涂改、增删、裁剪、污损和撕扯等一切损坏档案的行为。归还案卷时,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查验,点交清楚,及时归位。
湖南城市学院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