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校首页档案馆概况组织机构档案法规毕业生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档案编研服务指南工作动态学术园地经典推荐
毕业生档案工作
数字档案
联系我们
档案馆联系电话:0737-6350426
毕业生档案电话:0737-6111806
档案馆传真电话:0737-6111806
档案馆办公室:新办公楼427室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
 湖南省档案局
 武汉大学档案馆
 湘潭大学档案馆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档案馆
当前位置: 首页-->服务指南-->正文
湖南城市学院档案查、借阅细则
2016-04-20 10:08  

湖南城市学院馆藏档案为本校教学、科研及校务管理提供服务,也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查、借阅档案安全保密,特作出如下说明:

一、档案查阅

1、文书、基建、科技、设备等类档案,原则上各部门只能查阅利用本部门上交档案。但可公开的文件及教职工本人业务档案、科技档案材料,教职工可来档案馆或通过档案馆网站查询、调阅。不能公开提供利用的档案材料,包括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品档案;基建档案;涉及到安全保密的文件及会议记录等材料仅限校内公共事务利用,并需要事先在档案馆网站下载《湖南城市学院档案查阅申请表》,按规定填好相关查阅事项,由申请部门领导签字,报立卷部门和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送档案馆核实后,档案馆工作人员方可提供查阅。

2、教学类档案查阅使用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办理学籍材料。办理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除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外,还应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档案馆不提供学籍材料翻译服务,由学生在档案馆复印原始学籍材料后,根据档案馆提供原始学籍材料自行翻译,由公证机关对英文材料的真伪进行公证。档案馆不对翻译材料提供核实盖章服务。

第二种,学历、学位证明及认证。凡来我馆核实学历、学位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学生学历、学位证书清晰复印件, 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档案馆工作人员方可办理。若委托他人办理,除需以上材料外还需代办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凡是毕业证出生年月、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必须提供本人录取当年的户口迁移相关存根,档案馆核实后,方可办理证明。

3、会计档案查阅使用也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查阅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会计档案,除审计、取证等原因外,原则上只能由计划财务处相关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查阅,因特殊原因确需查阅的,除填好《湖南城市学院档案查(借)阅申请表》相关事项签字盖章外,还须在计财处获取所查会计档案具体编号,并由计划财务处相关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会计档案查阅只能在档案馆指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查阅所需要内容,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凡不宜公开内容的案卷资料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拍摄、传阅。

第二种,上级有关部门出于审计、取证等需要查阅会计档案,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校长和学校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另外,查阅以上各类档案时均不得勾画、涂改、增删、抽页、剪裁或污损档案,对故意损坏档案者,档案馆一经发现将上报学校领导,依据档案法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查阅者需摘录、复制档案,一律由档案工作人员批准,摘录、复制的内容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加盖档案馆公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以资证明。对重要的或密级的档案需要摘录、复制,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校领导批准。利用者用毕档案后,应按要求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二、档案借阅

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情况特殊,需要借出,本校人员凭所在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填写《湖南城市学院档案借出审批单》,须经校长批准。借出档案按期归还,每次借出档案不超过5卷(件),借期不超过一周,如需延长借用时间,应另办理续借手续。借出档案不得转借、丢失、损坏,违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借出后归还的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核对,详细检查,发现问题要向借阅人直接提出,查明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湖南城市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关闭窗口